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18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訴人與乙○○、高雄市政府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應徵上訴費用新台幣捌仟肆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悅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18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