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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3號

返還印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黃宏欽郭宜芳王雅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53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偉欽律師
被上訴人即原告
益成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印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 月

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本裁定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王雅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3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印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