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57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樓之1
- 被上訴人
- 乙○○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之程式要件;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及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訴,並未依法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乙節,有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堪認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欠缺上訴程式要件。次查,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7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上訴程式要件,該裁定業於94年7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亦堪認定。而按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程式要件,按諸上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昭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