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 上訴人
-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 即原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8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除金錢賠償
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350
元外,關於回復名譽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核定其第二審
裁判費為4,500 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0,8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