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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30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34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 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630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劉國雄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7,162元         │93年10月31日  │0000000     │      │
│    │            │行北高雄分│            │                │              │            │      │
│    │            │行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30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