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19號
- 原告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搶,前經
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1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志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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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9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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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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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鄭國鄰陳春月│農民銀行鳳│0000000 │49,862元 │94年3月21日 │FAY0000000 │ │
│ │ │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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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蘇碧娥 │上海商業銀│20634 │37,147元 │94年3月9日 │KA0000000 │ │
│ │ │行高雄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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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施麗美 │萬泰商業銀│000000000 │6,623元 │94年2月23日 │AS0000000 │ │
│ │ │行鳳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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