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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27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字第27號

上訴人
甲○○

      丙○○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保險字

第27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27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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