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勞訴字第14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48,8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代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