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辛○○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洲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己○○、甲○○、丙○○、
戊○○、庚○○等確認代筆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4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