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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55號

確認代筆遺囑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辛○○
訴訟代理人
李明洲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己○○、甲○○、丙○○、

戊○○、庚○○等確認代筆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4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淑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55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代筆遺囑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