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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6號

專利權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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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 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6,3

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6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專利權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