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7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723號
- 聲請人
- 甲○○○
一、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乙○○(女性,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為:高雄縣美濃鎮○○街58號)於94年2 月2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賴文姍
附記:
一、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無誤後再登報,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