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53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柯尊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偉欽律師
- 被上訴人即原告
- 益成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明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印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 月
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