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51號
- 上訴人
- 甲○○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請求容忍地上權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69,644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
台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51號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請求容忍地上權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69,644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
台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