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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68號

給付照顧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魏式璧黃悅璇吳俊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照顧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 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 萬元,又上訴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

價額,依上訴人請求自95年1 月6 日起至訴外人吳綾華死亡為止

,按月給付9 萬元,及依兩造不爭執以吳綾華之平均餘命11.1年

計算(見本院卷第162 頁),核定為11,988,000元(計算式:90

,000 ×12 ×11.1=11,988,000),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13,308

,000 元 (計算式:1,320,000 +11,988,000=13,308,000),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壹拾玖萬參仟陸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68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照顧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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