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照顧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 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 萬元,又上訴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
價額,依上訴人請求自95年1 月6 日起至訴外人吳綾華死亡為止
,按月給付9 萬元,及依兩造不爭執以吳綾華之平均餘命11.1年
計算(見本院卷第162 頁),核定為11,988,000元(計算式:90
,000 ×12 ×11.1=11,988,000),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13,308
,000 元 (計算式:1,320,000 +11,988,000=13,308,000),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壹拾玖萬參仟陸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