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81號
- 上訴人
- 甲○○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乙○○○等間因94年度訴字第308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91,7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玉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81號
上列上訴人與乙○○○等間因94年度訴字第308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91,7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玉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