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李昭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57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樓之1
被上訴人
乙○○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之程式要件;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及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訴,並未依法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乙節,有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堪認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欠缺上訴程式要件。次查,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7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上訴程式要件,該裁定業於94年7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亦堪認定。而按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程式要件,按諸上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57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