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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9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96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縣警察局間94年度訴字第896 號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78,9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96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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