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96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縣警察局間94年度訴字第896 號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78,9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96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縣警察局間94年度訴字第896 號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78,9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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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