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魏式璧吳俊龍莊珮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上訴人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即原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8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除金錢賠償

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350

元外,關於回復名譽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核定其第二審

裁判費為4,500 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0,8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莊珮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97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