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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80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3 紙,因被竊
    ,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8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6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4年3 月31日刊登新
    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之中華日報1 紙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94年9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山              書記官 馮欽鳳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08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宋玉慧      │大眾商業銀│24303       │5,500元         │94年2月20日   │AH0000000   │      │
│    │            │行營業部  │            │                │              │            │      │
├──┼──────┼─────┼──────┼────────┼───────┼──────┼───┤
│002 │宋玉慧      │大眾商業銀│24303       │6,000元         │94年3月20日   │AH0000000   │      │
│    │            │行營業部  │            │                │              │            │      │
├──┼──────┼─────┼──────┼────────┼───────┼──────┼───┤
│003 │宋玉慧      │大眾商業銀│24303       │2,500元         │94年3月20日   │AH0000000   │      │
│    │            │行營業部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80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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