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19號

原告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搶,前經
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1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志揚
附表: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91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鄭國鄰陳春月│農民銀行鳳│0000000     │49,862元        │94年3月21日   │FAY0000000  │      │
│    │            │山分行    │            │                │              │            │      │
├──┼──────┼─────┼──────┼────────┼───────┼──────┼───┤
│002 │蘇碧娥      │上海商業銀│20634       │37,147元        │94年3月9日    │KA0000000   │      │
│    │            │行高雄分行│            │                │              │            │      │
├──┼──────┼─────┼──────┼────────┼───────┼──────┼───┤
│003 │施麗美      │萬泰商業銀│000000000   │6,623元         │94年2月23日   │AS0000000   │      │
│    │            │行鳳山分行│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19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