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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上訴人
甲○○
即原告

上訴人與華岡船股份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37,578 元,應繳裁判費為

新台幣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6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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