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 上訴人
- 甲○○
- 即原告
上訴人與華岡船股份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37,578 元,應繳裁判費為
新台幣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上訴人與華岡船股份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37,578 元,應繳裁判費為
新台幣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