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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23號

確認結婚證書真偽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123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5年度家訴字第123 號確認結婚證書

真偽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23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結婚證書真偽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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