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123號
- 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5年度家訴字第123 號確認結婚證書
真偽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12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5年度家訴字第123 號確認結婚證書
真偽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