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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37號

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何清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37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被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確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 月26日下午5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何清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37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