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37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鴻杰律師
- 被告
- 丙○○
當事人間請求確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 月26日下午5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37號
當事人間請求確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 月26日下午5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