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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0907 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0907 號

抗告人即相對人
甲○○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票

字第30907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10日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

裁定。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清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0907 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