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35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因民國95年度執全字第4310、4309號假處分事件,聲請
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此條規定,於假處分准用之,同法第533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