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11號
- 聲請人
- 羿誠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94年度存字第523 號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334000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579 裁定,提存在案。茲因和解相對人同意取回,求為裁定准予取回前開擔保金等語,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撤回假扣押執行、民事判決書、和解筆錄各一件(均影本)為證。
二、按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成立,受擔利益利益人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著,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 項第4 款參照。而本件提存事件兩造於本院95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於95年11月9 日和解成立,依和解成立內容第4 款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案號提存款,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