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1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廖正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11號

聲請人
羿誠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94年度存字第523 號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334000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579 裁定,提存在案。茲因和解相對人同意取回,求為裁定准予取回前開擔保金等語,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撤回假扣押執行、民事判決書、和解筆錄各一件(均影本)為證。

二、按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成立,受擔利益利益人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著,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 項第4 款參照。而本件提存事件兩造於本院95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於95年11月9 日和解成立,依和解成立內容第4 款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案號提存款,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