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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60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60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6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5,400 元(即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45,000元×20.12 平方公尺),應繳裁判費為14,86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6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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