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28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比瑞亞商禮特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95
年度訴字第1728號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9,8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5,408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爰依同法第443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