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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45號

指定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程克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財管字第45號

聲請人
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

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中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趙黃寳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程克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45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遺產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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