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3號
- 原告
- 皇嘉休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豐徽律師
上訴人與交通部港務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
華民國97年1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70,386 元,應繳裁判費為84
,363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