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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原告
益成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1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6,919,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4,262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彩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3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