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 原告
- 益成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1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6,919,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4,262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