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
484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22,6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7,1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