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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42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84208號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4208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