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甲○○間給付資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5 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參仟肆佰玖拾玖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