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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50號

上訴人
才庫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46,25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5,62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50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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