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50號
- 上訴人
- 才庫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46,25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5,62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