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15號
- 原告即上訴人
- 甲○○
- 原告即上訴人
- 乙○○
- 原告即上訴人
- 共同訴訟代
- 代理人
- 葉天來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捷運局等間95年度建字第115 號損
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上訴人甲○○為新台幣(下同)660 萬元(含對高雄市政府捷運
局不服部分)、上訴人陳景團為1,910,880 元(上訴狀所載),
合計8,510,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022 元,扣除
已繳80,000元,尚有48,0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全部」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