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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15號

損害賠償 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15號

原告即上訴人
甲○○
原告即上訴人
乙○○
原告即上訴人
共同訴訟代
代理人
葉天來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捷運局等間95年度建字第115 號損

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上訴人甲○○為新台幣(下同)660 萬元(含對高雄市政府捷運

局不服部分)、上訴人陳景團為1,910,880 元(上訴狀所載),

合計8,510,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022 元,扣除

已繳80,000元,尚有48,0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全部」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15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 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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