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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楊國祥李怡諄林書慧

  • 原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程高雄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偉欽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智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林書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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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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