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程高雄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偉欽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智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林書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