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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楊國祥李怡諄林書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程高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偉欽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智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林書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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