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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58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585號

抗告人即相對人
甲○○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5月1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9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95年6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民國95年7 月13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清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585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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