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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865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8658號

聲請人
寅○○
相對人
庚○○
相對人
辛○○
相對人
癸○
相對人
己○○
相對人
卯○○
相對人
壬○○
相對人
戊○○
相對人
丑○○
相對人
子○○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庚○○、辛○○、癸○、己○○、卯○○、壬

○○、戊○○、丑○○、子○○、丙○、丁○○、乙○○、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仟伍佰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耀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8658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