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35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35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因民國95年度執全字第4310、4309號假處分事件,聲請

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此條規定,於假處分准用之,同法第533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35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命起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