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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31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31號

聲請人
久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育興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就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979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聲請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4740號執行後,迄今仍未起訴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在卷,有查詢表3 份、電話紀錄1 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31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命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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