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11號聲 請 人 羿誠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94年度存字第523 號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334000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579 裁定,提存在案。茲因和解相對人同意取回,求為裁定准予取回前開擔保金等語,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撤回假扣押執行、民事判決書、和解筆錄各一件(均影本)為證。 二、按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成立,受擔利益利益人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著,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 項第4 款參照。而本件提存事件兩造於本院95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於95年11月9 日和解成立,依和解成立內容第4 款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案號提存款,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