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372號
- 聲請人
- 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就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5年度智裁全字第3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聲請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6939號執行後,迄今仍未起訴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並依職權查明在卷,有查詢證明4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