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60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6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5,400 元(即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45,000元×20.12 平方公尺),應繳裁判費為14,86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