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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28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鄭月霞伍逸康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28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比瑞亞商禮特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95

年度訴字第1728號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9,8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5,408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爰依同法第443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28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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