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3號
- 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全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3,791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9
,171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