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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3號

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全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3,791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9

,171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彩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3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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