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61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號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1961號請求返還土地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9,736,3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6,139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