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73號
- 上訴人
- 癸○○
戊○○
辛○○
庚○○
甲○○
丙○○
己○○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壬○○、乙○○因95年度訴字第2173號拆屋還
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癸○○之上訴利益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柒拾捌萬參仟伍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上訴人戊○○之上訴利益核定為肆
拾肆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柒仟貳佰柒拾伍
元,上訴人辛○○之上訴利益核定為壹佰零肆萬貳仟肆佰柒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上訴人庚○○之上
訴利益核定為壹拾肆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貳仟參佰貳拾伍元,上訴人甲○○之上訴利益核定為陸拾貳萬零
伍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上訴
人丙○○上訴利益核定為貳拾參萬陸仟參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用為參仟捌佰壹拾元,上訴人己○○之上訴利益核定為
參拾捌萬肆仟壹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陸仟貳佰捌拾
伍元,上訴人丁○○上訴利益核定為肆拾柒萬貳仟柒佰捌拾肆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