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7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朱玲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73號

上訴人
癸○○

    戊○○

    辛○○

    庚○○

    甲○○

    丙○○

    己○○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壬○○、乙○○因95年度訴字第2173號拆屋還

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癸○○之上訴利益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柒拾捌萬參仟伍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上訴人戊○○之上訴利益核定為肆

拾肆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柒仟貳佰柒拾伍

元,上訴人辛○○之上訴利益核定為壹佰零肆萬貳仟肆佰柒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上訴人庚○○之上

訴利益核定為壹拾肆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貳仟參佰貳拾伍元,上訴人甲○○之上訴利益核定為陸拾貳萬零

伍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上訴

人丙○○上訴利益核定為貳拾參萬陸仟參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用為參仟捌佰壹拾元,上訴人己○○之上訴利益核定為

參拾捌萬肆仟壹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陸仟貳佰捌拾

伍元,上訴人丁○○上訴利益核定為肆拾柒萬貳仟柒佰捌拾肆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就訴訟標的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73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