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30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2350號第1 審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2 審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其第2 審上訴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106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