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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50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30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2350號第1 審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2 審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其第2 審上訴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106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50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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