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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26號

確認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26號

上訴人
被告
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26號確認

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971,42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26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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