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2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26號確認
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971,42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怡諄